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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延长《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有效期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1-04-15浏览量:234

沪科规〔20214

各有关单位:

 经评估,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《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(沪科规〔20193号)需继续实施,有效期延长至2023419日。

 

   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

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   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

上海市教育委员会

    上海市民政局

上海市财政局

    2021415


原文链接:关于延长《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有效期的通知